关于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理须知 (修订)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 助方案>的通知》(穗组字[2017 〕 98 号) 、《广州市高层 次人才认定申报指南》(穗人才领字(2018) 1号) 的有关 规定,结合上级部门最新要求以及我市引才聚才需求导向, 经研究,现就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认定的有关条件
(一)申报认定的基本条件
在符合政策文件相关规定的同时,申报人申报材料涉及的专业领域、目前从事的工作岗位须与其长期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相一致。
(二)在我市市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下同)全职工作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人须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聘用协议)。
2. 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人事档案关系在申报单位.(2)有连续9个月以上通过申报单位在穗缴纳社保的新近记录。
(3)有连续9个月以上通过申报单位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近记录。
3. 申报单位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事业单位的:
(1)申报人应有连续9个月以上通过申报单位在穗缴纳社保的新近记录.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双边社保互免协定国家国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我市人才管理部门登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专家,在申报认定时如未在穗缴纳社保,应有连续9个月以上通过申报单位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近记录。
(2)申报单位应在穗注册登记并连续纳税2年以上(无在穗纳税记录的,应在穗注册登记满3年)。
(三)来穗自主创业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所创办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与申报人长期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相关。
2. 所创办企业在穗注册登记,并连续在穗纳税满2年以上(无在穗纳税记录的,应在穗注册登记满3年)。
3. 申报人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应为企业股东或权益人,且在申报认定时有连续9个月以上通过企业在穗缴纳社保的新近记录.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双边社保互免协定国家国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我市人才管理部门登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专家,在申报认定时如未在穗缴纳社保,应有连续9个月以上通过企业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近记录。
(四)与我市市属单位达成工作意向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人应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或意向聘用合同、聘用协议,且拟任职岗位应与本人长期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相关。
2. 申报单位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事业单位的,应当在穗注册登记并连续纳税2年以上(无在穗纳税记录的,应在穗注册登记满3年)。
3. 申报人可依据上述条件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如通过认定,需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聘用协议)生效且满足本条第(一)款“在我市市属单位全职工作人员“的各项条件后,方可领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五)我市市属单位柔性引进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申报单位所任职岗位与本人长期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相关,并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聘用协议)。
2. 申报认定时已履行所签订合同或协议满1年,并有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通过申报单位在穗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录。
3. 申报单位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事业单位的,应在穗注册登记并连续纳税2年以上(无在穗纳税记录的,应在穗注册登记满3年)。
二、关于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申报认定的前置条件说明
1. 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是指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中立项金额超过300万元(含)的项目。
2. "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是指中央、省属驻穗单位与广州市属单位共同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中立项金额超过300万元(含)的项目。
3. 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下属机构不视作市属单位,与市属单位合资、合作的,可依据《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第二部分"认定范围"第3条第(3)款申报。
4. 依据《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第二部分"认定范围"第3条第(3)款申报的,申报单位须为中央或省属驻穗单位与我市共建的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且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含中央或省属驻穗单位与省政府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由市政府参与出资共建的研究院或研发中心。
三、关于部分认定标准的说明
(一)依据"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计量机构和国家级检测中心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市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已通过验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等标准申报认定市高层次人才的,申报人应连续担任上述职务满5年,机构设立以及通过验收时的负责人与申报人须为同一人。
(二)申报人以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课题)、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计分等为条件申报市高层次人才(A证)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均为我市市属单位;如国家级重大项目牵头单位为非我市市属单位的,我市市属单位须作为项目课题的主要承担单位(承担项目中一半以上课题或承担课题任务科研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入一半以上)。承担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成果以及获相应奖项的时间均须在近5年内。牵头单位、承担单位非我市市属单位的,申报人须为2017年11月15日后来穗工作。
(三)担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骨干的申报人,原则上应参与项目立项到验收全过程;属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的,需出具项目人员变更证明,项目结题验收后方可申报。对项目骨干申报人,应就个人对项目作出的突出贡献,取得的显著成果,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四、关于年龄和有关时间的界定
(一)年龄的界定
申报“广州市杰出专家“和“广州市优秀专家“的人员,申报时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申报时年龄应未满40周岁。申报者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界。鉴于2020年我市暂缓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故2021年内申报“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的人员,可为1980年1月1日后出生;2022年内申报的,应为1982年1月1日后出生。
(二)认定标准中“近5年“的界定
认定标准中所列“近5年““的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界。鉴于2020年我市暂缓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故2021年内申报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能力资质条件可追溯到2015年1月1日后;2022年内申报的,应为2017年1月1日后。
(三)管理期的界定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证和B证。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人员颁发B证,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并以其证书所载年限作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颁发A证,不设管理期。
五、其他说明
(一)用人单位要把好申报推荐关,在严格遵循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申报条件的同时,按照"专业性强、业绩突出、表现良好"的导向推荐申报人,并制定实施选拨、公示、审批的内部推荐机制和流程,在推荐申报时一并说明.未经内部严格把关,机械套用认定标准推荐人员的,若申报人未通过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将被列入重点监测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申报推荐权。
(二)本须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将根据申报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理须知》(穗人才办(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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